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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陕西省团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2024-04-02 10:5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办理,推动教代会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调动教代会代表为院校改革、建设、发展出谋献策,发挥代表参与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根据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西青年职业学院(陕西省团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院校改革发展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院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院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现院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具有一流高职院校的重要途径。

   提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对院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讲求实际效果,抓好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提高提案及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为推动院校各方面工作服务。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院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教代会主席团在广泛征求各代表组(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经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确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提案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经教代会主席团确认。

    任务与职责

  1、研究提出本届教代会的提案工作方案,制定提案工作计划。

  2、组织、征集、审理代表提案,提出处理意见,转交承办部门办理提案。

  3、检查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处理结果的意见。

  4、向教代会主席团和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提案的分类、转办、协调和汇总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教代会正式代表3人或3人以上即可提交提案,提案应有全部提案人的签名。提案书写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用签字笔书写或打印,简明扼要一事一案,字迹工整。所提意见和建议应具体,并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教代会代表应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就校改革、建设、发展的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事项提出提案。提案应注重调查研究,力求情况准确。

     第十 提案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符合实际,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有利于推动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1、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

   2、不属于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3、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4、属于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揭发的问题。

   5、属于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的为代表或他人解决个人具体困难的问题。

  第十 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之后均可提出提案。为便于提案的处理和统计,会议期间的提案工作确定相应的起止日期,起止日期以外时间提出的提案,计入平时提案进行处理和统计。

  第十 会议期间的提案应由第一提案人提交给所在代表组(,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闭会期间的提案可直接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

第十 代表提案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1、会议期间代表团收到代表提案后,应根据本条例第条、第条、第十条对提案进行初步审理,然后送交提案办公室。

2、提案办公室负责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对符合要求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签署处理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提案,经教代会主席团审查后,可作为大会议案,提交大会审议。

  3、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一案多事或内容不确切,事实不清,空泛、笼统、抽象的提案不予立案,退回提案人,并加以解释说明。

  2)对涉及校职权范围之外问题的提案不予立案,可转交政府相关部门

  第十 所有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情况汇总,负责向教代会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的报告。

   第十 提案审查后应及时交办,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会议集中交办。闭会后的提案,随时分交办。交办提案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提出处理的期限和要求。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 处理提案要根据提案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代表提案转交相关部门办理并做好催办和督办工作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办公室确定牵头单位,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对于涉及校重大问题的提案,有关部门又无法办理时,可提交院校党委会、院校长办公会、教代会或关会议研究办理。

  第十 承办部门收到教代会提案委员会落实提案的通知后,应及时研究落实,在50日内对提案进行办理并答复。凡有条件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说明理由。

第十 提案办理结束后,校工会应及时向提案委员会报告落实办理情况,并就承办部门提案落实态度、质量等情况向提案人进行满意度回访,将提案答复办理的情况如实记录整理归档,并予以公布。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部门应进一步研究并与提案人做充分沟通交流。

  二十 提案落实情况要做到件件有复文,一律用A4纸打印,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复文一式份,一份用于函复提案人,一份留存提案办理部门、一份用于提案存档。提案复文由提案工作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方可函复提案人不合格的,由承办部门重新办理,并再次上报提案工作办公室审查。

  第二十 提案复文的要求

   1、提案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作比较详细的介绍。

   2、提案所提的问题正在解决的,要告之预计在什么时解决及目前的进展情况。

   3、提案所提的问题应该解决但限于条件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充分说明情况,积极争取早日解决。

  4、提案所提的问题确实不可行的,可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二十 提案承办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提案的答复工作。除以复文的方式答复外,还可采取对话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人的意见,以弥补复文的局限。

   第二十 提案人对提案复文有不同意见时,可直接向承办部门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反映,如属于能够解决而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可提请承办部门重新办理。承办部门重新办理的复文应报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完成提案的整理、装订、建档工作,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第二十 提案承办部门对于根据现有条件可以处理的提案,如发生不办理、相互推诿、拖延时间及造成提案失去办理时机等情况,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在提案工作报告及公示栏中予以通报,或根据情况由教代会主席团报校党委或行政,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条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院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 本条例由校教代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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