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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陕西省团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
2024-04-02 10: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院(校)工会经费使用,根据陕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陕工发〔2019〕20号)和陕西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工办发〔2021〕23号)精神,结合院(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管理遵循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陕西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院(校)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院(校)工会应按照《陕西省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将院(校)工会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校)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院(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院(校)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院(校)工会要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上级工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校)工会经费收入主要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院(校)按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院(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院(校)依法对院(校)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院(校)工会接受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及资产盘盈和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四条 (校)工会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院(校)要严格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并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指院(校)工会和工会小组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院(校)工会和工会小组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健康等专题培训和会员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会员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聘请的授课人员的酬金标准为:校外人员副高职称、正高职称、全国知名专家分别不超过 500 元/学时、1000元/学时、1500元/学时标准发放,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院(校)工会和工会小组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业余文体活动所需的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和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用于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单项奖最高不超过300元(同一项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团体奖项一等奖不超过300元/人。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最高限额100元/人次。

院(校)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和比赛,可根据实际需要或按上级工会要求为参加人员购置统一服装,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次。

开展各项文体比赛,可以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裁判员、教练员和评委,最高不超300元/人天,聘请其他裁判员、教练员和评委,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天。

在院(校)组织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过程中,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按照院(校)差旅费标准执行。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可给予误餐补助,标准为不超过50元/人次。

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活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为参赛人员在参赛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购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以此为由购买与举办活动无关的商业保险。

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可发放电影券)、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明星演唱会、竞技类商业性体育比赛除外)、购买当地公园年票、开展春(秋)游等活动时由会费列支,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组织会员春(秋)游活动时,可以选择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旅游机构组织活动,但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当日往返; 可以组织会员到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春(秋)游活动,但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费、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费用,标准不超过200元/人次。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院(校)工会会员集体福利支出。用于会员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200元,慰问品的采购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我省贫困地区生产、销售的扶贫产品,采购金额按院(校)和上级工会有关政策执行。不得发放党风廉政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院(校)工会可给予购买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蛋糕券。

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生育,工会小组可给予购买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组织探望时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重大疾病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或通过职工互助保障得到帮助。

在职工会会员去世,工会组织可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工会可为退休离岗人员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第八条 维权支出是指用于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支出。包括:

(一)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二)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向职工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所发生的支出。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支出。

(三)专项业务费。主要用于工会开展各种专项业务发生的支出。院(校)工会组织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赛数量的三分之一,标准为单项奖最高不超过10000元、团体奖人均最高不超过500元。同时,可向未获得奖励的参赛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人次的纪念品。在开展以上活动时,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非本院人员)作为评委,评审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最高不超过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为最高不超过 1500元/人天。

用于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

用于工会开展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

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女职工工作、外事活动等工作方面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和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及支付代理记账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兼职工会干部补贴标准不超过150元/人月。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标准不超过500元/人次(每年不超过一次)励范围由工会根据院(校)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向同级党组织报备后执行。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院(校)承担,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院(校)提供。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 院(校)工会主席对院(校)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 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可以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 工会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 院(校)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金使用等内部控制制度。工会经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会员和职工切身利益的物质奖励、职工福利等支出须集体研究制定标准,并向院(校)党委报告。

根据院(校)实际,院(校)工会不具备独立会计机构,工会财务由院(校)财务部门代管,财务部门应有相对固定的会计人员负责工会经费收支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 院(校)工会要严格规范工会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编制工会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支出举办活动项目的费用要附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明细清单;报销单据应有经手人和验收入签字,是多人参与的需附上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需要有签领单,报销公务接待费用要有接待函(或邀请函或联系单)和消费清单;举办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活动获奖人员再发配套奖;严禁借春(秋)游的名义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或变相旅游;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等经费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

第十 工会经费支出报销审批权限: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内的,由工会副主席审批;支出金额在10000元及以上的,由工会主席审批。批量采购物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履行招标采购程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 院(校)工会依法依规接受并主动配合审计监督。

二十 院(校)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补贴及没有发放依据的奖金。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支付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受到限制和失去监督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或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组织和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陕西省总工会(陕工发〔2019〕20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校)工会和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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