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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陕西省团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24-04-02 10: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陕西青年职业学院(陕西省团校)〔以下简称学院(校)〕教职工办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力,促进学院(校)的改革与发展和学院(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学院(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陕西省团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校)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在院(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好国家、学院(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动员和引导学院(校)教职工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各项活动,推进教育教学事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学院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校)发展规划、团校改革、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规划和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院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院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的情况报告;

(六)民主监督领导干部,广泛听取教职工对院内各级干部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党委反映;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院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院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根据教代会代表的要求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听取代表的意见,并向教代会通报本部门的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七条  院校行政及相关部门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院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校行政依法行使对院校的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院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其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院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及为教职工服务的意愿;

(三)作风正派、不谋私利、秉公办事,有大局意识;

(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关心和帮助教职工,乐于为教职工服务,在部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能虚心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群众和领导之间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议应有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代表。代表的选举工作应在所属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学为主的特点,教职工代表按教职工总数的25%选举产生,其中教学和教辅人员应占到60%左右。院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相应名额分配到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单位中参加选举。

第十二条 代表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教代会代表应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经院校党委批准,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应选代表总数的10%,除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享有和正式代表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就院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对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的督查及其他教代会有关工作;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觉悟以及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

(二)模范遵守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院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三)熟悉与教代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院校事业发展,对院校工作按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必须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要求,撤换不称职的代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院校或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原单位可根据代表缺额,按照有关程序补选代表。在院校内调动工作的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小组活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主要组织形式是全体代表会议、执行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为做好换届暨新一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的工作,大会成立主席团。主席团人员组成,经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产生。主席团主持换届暨新一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确定大会议题,并处理其它相关的大会事务。

第二十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是教代会履行职权的主要形式,每届教代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应选举、产生新一届执行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全体代表会议的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并获得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行委员会结合实际可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一般由3-9人组成。人选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在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也可由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协商产生,再提交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要问题,经执行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报经院党委批准,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代表会议。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应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围绕院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重要问题确定教代会的议题;议题须经全体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二)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

(三)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

(四)选举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五)负责召开届中代表大会;

(六)解释院校教代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执行委员会的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并获得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代会可邀请院校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以便于代表直接听取相关意见。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院校工会,在院校党委和执行委员会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相关会议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大会闭幕期间,协助配合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培训,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促进教职工代表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

(四)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代表小组负责组织本组教职工代表的活动并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九条 条件成熟的工会小组,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可以成立并召开二级教代会,充分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三十条 院校为教代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它保障条件,以便开展工作。

第五章 提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院校改革发展、教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提案由1名代表提出,2名或2名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工会小组或教代会代表团名义提出,表述简明扼要,一事一案,并提出解决方案或办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

(二)不属于学院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三)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四)属于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揭发的问题;

(五)属于应向有关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的、代表本人或他人解决个人具体困难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实行常年提案制,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之后均可提案。为便于提案的处理和统计,会议期间的提案工作确定相应的起止日期,起止日期以外时间提出的提案,计入平时提案进行处理和统计。

第三十五条 会议期间的提案应由第一提案人提交给所在代表组(团),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提案可直接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签署处理意见;对不合格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加以书面解释说明。

第三十七条 处理提案要根据提案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代表提案转送相部门办理,并通知相关分管部门的院校领导,做好催办、督办和指导工作。对涉及2个或2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确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第三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督促承办单位对收到的每件提案及时回复,回复期限一般不超过50个工作日。各承办单位对提案处理意见须经主管院校领导审阅后方可形成正式复文,复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九条 复文应一式三份,提案工作委员会、处理提案职能部门各存一份,送交提案人或提案单位一份。

第四十条  提案人对提案复文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反映,如属于能够解决而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可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请承办单位重新处理。

第四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完成提案整理、归档工作,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教代会向院校党委汇报各提案承办单位处理提案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院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经院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院校党委批准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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