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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二级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4-03-14 15:23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

二级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陕西青年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加强我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院各系、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成立的工会小组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我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学院各系、各行政部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5年为一届,二级教代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大会决议须得到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或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全面落实《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讨论、评议、审议、决定”四项职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所规定的“维护、参与、教育、建设”四项职能。

第五条我院二级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各系、各部门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审议、通过本组工会(或教代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各系、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制、考核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五、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六、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安排部署下,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积极协助推进各单位院务公开工作。

七、向学院教代会、工会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积极支持各系和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各系和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要重视和支持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认真执行和办理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

第七条二级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由本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教职工总人数的30%。教职工总人数在50人以下的小组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八条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各系、各行政管理部门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总支(直属支部或支部)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决定。

第九条代表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对本单位和教代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教职工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

第十一条各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或支部)应将教代会列入总支(支部)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教代会的事宜。总支(支部)书记是二级教代会的第一责任人,在议题选定、会议召开、职权落实等方面负有领导责任。二级单位工会小组是各系、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成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不设主席团,但应成立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人数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本小组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二级单位工会应向院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院工会的指导。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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